close

  昨天上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去年“10.25”溫嶺殺醫案進行二審。審理地點在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有百餘人參與旁聽。庭審過程通過省高院官方微博直播。
  法院沒有當庭宣判。
  現場,連恩青身穿囚服,手腳各戴一副鐐銬。瘦削的身材,黑色邊框眼鏡,讓他看上去很斯文。
  庭審開始時,連恩青情緒穩定,承認持榔頭和尖刀殺人的事實。但當庭審涉及到他是否患精神疾病時,連恩青開始激動,多次申明“我沒有精神病,我非常清醒”。
  庭辯階段,連恩青的辯護人提出他患有精神疾病,要求重做精神鑒定。但連恩青對情緒激烈地表示“我不需要再做精神鑒定”。
  連恩青一再聲稱“我沒有精神病”,旁聽席上有人輕聲發笑,這時,他回過頭呵斥旁聽者:“笑什麼笑 �
  對此,家屬解釋:“連恩青其實只是想證明,他覺得鼻子治療不到位、呼吸不舒服的情況,並不是他妄想出來的。”
  被害人王雲傑的不少同事,昨天通過微博關註了二審。
  溫嶺第一人民醫院一位朱姓護士說:“看了直播,覺得心情平靜了許多。我相信行凶者最終會受到法律的製裁,相信法院會給死去的王醫生一個說法。”
  焦點一
  溫嶺第一人民醫院對連恩青鼻子的治療,是否存在過錯?
  連恩青稱,手術後他經常流鼻涕,有鼻音,呼吸困難、頭疼,睡眠質量也變差了。為此他到椒江中醫院做過兩次CT,還去杭州、上海的醫院做過CT,檢查結果是沒問題。但他說,這是因為那些醫院都和溫嶺第一人民醫院串通好了。
  對此,台州市醫學會鑒定認為,這一病例不屬於醫療事故。連恩青要求重新鑒定。經浙江省醫學會再次鑒定,認為不屬於醫療事故。
  昨天,辯護人當庭提交空鼻綜合徵的研究文章兩篇、網絡文章若干篇,試圖證明連恩青描述的癥狀客觀存在。(註:空鼻綜合徵,即鼻甲過分切除導致的一種難以醫治的醫源性併發症。)
  對於這幾篇文章,檢方認為,這隻代表醫學理論上的一種觀點,並不能證明連恩青已患有空鼻綜合徵。
  焦點二
  溫嶺第一人民醫院在接待連恩青投訴和後續處理中,是否存在過錯?
  辯護人提出,在對待連恩青的投訴及後續處理上,院方未加以重視,沒有密切隨訪,沒有在術後對病人的情緒予以舒緩,沒有加強心理疏導。
  對於這一說法,在一審時,檢方就曾反駁稱,連恩青投訴後,溫嶺第一人民醫院多次請本院及浙江省耳鼻喉科權威專家來為其會診。結果很明確,專家認為手術效果良好,不需要再做手術。隨後,院方曾向患者詳細解釋,併進行心理安慰。
  昨天,檢方進一步提出,醫院已積極處理連恩青的術後投訴,即使存有一定瑕疵,也不能認定為有過錯。
  焦點三
  作案時,連恩青有無刑事責任能力?簡單來說,作案時他意識是否清晰?
  此前,浙江省立同德醫院司法鑒定所出具鑒定,證明被告人連恩青作案時意識清晰,作案動機現實,辨認和控制能力存在,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一審時鑒定人馮斌到庭作證稱,連恩青過分擔心自身疾病,存在疑病觀念,表現為疑病癥狀。但作案時他意識清晰,作案動機現實,辨認和控制能力存在,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對此,昨天辯護人提出,本案法醫精神病鑒定意見書的鑒定結論與法定標準不符,要求重新鑒定。
  但連恩青說,他沒有精神疾病,拒絕自己的辯護人重新鑒定的要求。
  庭上,辯護人提交來自上海精神衛生中心的證據。該中心檢查後認為,連恩青自製力缺乏、有持久的妄想性障礙,並開具30天的用藥,證明案發時連恩青尚處於治療期。
  辯護人據此提出,連恩青在案發時患有精神疾病,認識和控制能力欠缺,依法應對其予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但檢方認為,這隻能證明連恩青曾進入該院接受治療,不能證明連恩青在案發時患精神疾病。本案法醫認為連恩青有疑病癥狀是正確的,但是從精神醫學標準看,只有強烈的強迫癥狀才能減輕其罪責,而疑病只是一般癥狀,不應作為減輕刑責的依據。
  檢方以三個方面事實,來論證連恩青作案時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首先,連恩青希望自己的痛苦能夠予以解決,希望通過殺人把事情搞大而引起足夠重視,有現實的動機;其次,他進入醫院後尋找被害人,作案對象明確;最後,連恩青說他兩次準備作案工具,併合理安排了作案時間。
  庭上,連恩青一再強調自己沒有精神疾病。他說,到上海治療精神疾病完全是家人的主意,家人“太相信醫院的話了,他們對我因鼻部呼吸困難帶來的痛苦缺乏體會”。醫院開的藥,他只吃了一粒,因為他清楚自己沒病。
  焦點四
  是否有從輕判處的情節?
  辯護人提出,近年來,傷醫案頻發,根源在於醫患關係緊張,病人採取暴力手段也是因為沒有更好的方式去解決與醫院之間的矛盾,考慮到這一背景,希望能輕判。
  檢方認為,本案的發生是個案,並不是普遍現象,與現行醫療制度無關。在連恩青投訴時,醫院已予以合理處置。醫患關係的現狀不是本案暴力發生的藉口。此外,連恩青無悔罪表現,無法定從輕情節。
  (原標題:辯方:醫患關係緊張,望輕判控方:醫患現狀,不是暴力的藉口)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ni53nirzs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